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《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》答记者问——让罚款清理的成果惠及企业和群众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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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《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》答记者问——让罚款清理的成果惠及企业和群众(2)


栏目: 社会热点新闻     |      作者:佚名

 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。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、不敢适用减轻、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,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”修改为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”,删除了“依法”,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,根据具体案情,合理实施行政处罚。

 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。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,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。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,违法情节比较轻微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且当事人及时改正,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,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。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〉的通知》要求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。近年来,上海、浙江、广东等地出台“免罚清单”“轻罚清单”,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。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,不在“免罚”“轻罚”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,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,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、减轻、免予处罚规定。

  四是加强监督,确保《决定》落实到位。本次清理采取“先决策,后改法”的方式,为了确保《决定》真正落地,《决定》对修改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提出了时间要求。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,并督促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,保证罚款规定按照《决定》要求修改到位,从源头上规范罚款。有关规定修改后,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执行,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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